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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章關于拆遷補償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二十七條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下同)和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對大于房屋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面積也應進行評估,并計入貨幣補償金額。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所在區(qū)位級別、用途、建筑結構、成新、樓層、朝向等因素。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的記載為準。土地使用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憑證的記載為準。房屋拆遷區(qū)位級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被拆遷房屋內裝飾裝修的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另行評估。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補償金額的計算分別為:(一)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于所在區(qū)位級別拆遷保障單價的,按照拆遷保障單價計算;(二)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本市當年最小戶型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總價的(以一個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準),拆遷人應當按照該總價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保障單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每年公布。第二十八條經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批準新建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止,不滿5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另行增加貨幣補償金額:(一)在1年以內的,增加20%;(二)超過1年、在2年以內的,增加18%;(三)超過2年、在3年以內的,增加17%;(四)超過3年、在4年以內的,增加16%;(五)超過4年、不滿5年的,增加15%。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二)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三)建筑面積不小于被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