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9-28 06:59:08 瀏覽次數(shù):2
土地所有權人(在我國包括土地使用權人)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就是地役權。地役權一般涉及兩個地塊,且這兩塊土地分屬于兩個所有權人,其中一塊土地向另一塊土地提供服務。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塊稱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塊則稱為供役地;對應地,前一塊土地所有權人被認為擁有地役權,稱為地役權人,后一塊土地所有權人被認為附帶有供役的義務,稱為地役人。因此,地役,從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權是一種權利,而從供役地的角度則是一種負擔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