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5號文件并沒有提到房屋使用權的查封,法院是否可以查封?如果產權人不同意怎么辦? 產權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4]5號文件確實并沒有提到房屋使用權的查封。這是因為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標的,是“物”或人的行為(如責令當事人履行合同或是允許探視子女)。房屋使用權一般均為租賃所得,如果只予以查封而并不要求被執(zhí)行人讓出使用權,則該項查封沒有實際意義。如要求被執(zhí)行人將房屋使用權讓給執(zhí)行申請人,就變成了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直接變更租賃合同的主體,這一做法違反了合同自愿的原則。與此不同的觀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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